年輕人結婚買房壓力大,不少父母會提供經(jīng)濟幫助,比如幫他們準備一筆購房款,。浙江省舟山市一對夫妻李先生和王女士卻因為給兒子的一筆購房款100萬元起了爭執(zhí),。王女士將丈夫告上法庭,,認為這筆錢是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,,要求丈夫返還。
近日,,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,,認定該購房款為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,丈夫未經(jīng)妻子同意擅自將購房款贈與子女,,其行為構成無權處分,,應予返還,。
丈夫贈與兒子百萬購房 妻子告上法庭
1990年10月,李先生和王女士登記結婚,?;楹螅p方生育兒子小李,,現(xiàn)已成年,。
這對夫妻此前購買了一套商品住房,2023年4月,,又以115萬元價款出售了該房屋,。支付相關稅費后,兩人將100萬元以存單形式存于李先生名下,,由王女士保管存單密碼,。
同年8月3日、8月10日,、8月15日,,李先生分別向兒子小李轉(zhuǎn)賬10萬元、60萬元和30萬元,,合計100萬元,。
雙方因生活瑣事經(jīng)常發(fā)生爭吵,2024年1月,,王女士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,向岱山法院提起離婚訴訟,。庭審中,,雙方對離婚沒有異議,但就100萬購房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爭執(zhí)不下,。
王女士訴稱,,出賣商品房后,雙方曾共同為兒子選購房屋,,但未支付購房款,,后雙方約定將這筆錢存在李先生名下,密碼由王女士保管,,故未完成對兒子的贈與,。但李先生私自將100萬元款項轉(zhuǎn)賬給兒子,構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,,應承擔賠償責任,。
李先生辯稱,雙方早就約定售房款給兒子購買婚房,,2023年7月,,雙方共同去定海為兒子選購房屋并支付定金,,后因兒子反對,未購買,。于是李先生將100萬元款項轉(zhuǎn)給兒子,,讓其自行購房。從贈與物移交,,受贈人接受后,,贈與合同就成立生效,故這筆購房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,。
一審法院審理認為,,雙方均認可100萬元用于給兒子購房達成合意,但因兒子反對而未實際購房,,此后共同保管100萬元,。因上述款項并未發(fā)生所有權的轉(zhuǎn)移,所以該款項仍為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,。李先生未經(jīng)王女士同意,,采取掛失存單的方式,私自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的售房款贈與兒子,,在王女士事后明確表示要求返還的情況下,,李先生將屬于王女士部分的款項贈與兒子的行為,已構成無權處分,。故對于王女士要求李先生返還相應錢款的訴請,,應予支持。
李先生不服一審判決,,提出上訴,。近日,舟山中院作出了維持一審裁判的終審判決,,李先生應返還王女士50萬元,。目前,該案已生效,。
法官: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(chǎn) 有平等的處理權
根據(jù)民法典相關規(guī)定,,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(chǎn)有平等的處理權。因此,,在婚姻存續(xù)期間,,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(chǎn)部分份額共同享有所有權,夫或者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時,,應當協(xié)商一致,,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。李先生未經(jīng)王女士同意,,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贈與兒子,,王女士有權在離婚訴訟時請求李先生支付其應得份額,。